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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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涵蓋本國及外國興櫃公司,並依財務預測形式審閱檢查表進行形式審閱,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核閱報告者,應於興櫃公司抄送報告日之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