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66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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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方面,本中心對興櫃公司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形式審閱範圍係涵蓋所有興櫃公司,並依形式審閱檢查表進行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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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形式審閱後發現興櫃公司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且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並列入第六條之必要受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