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2年1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2年12月7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51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6條、第187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7條、第218條、第219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5條、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1條、第252條、第257條、第258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4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07條、第313條、第316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4條、第396條、第398條、第399條、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1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2條、第424條、第428條、第436條;刪除第44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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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並備具左列事項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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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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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在中國境內所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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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總額。如發有股份者,其股份總額、股份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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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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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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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國設立登記及開始營業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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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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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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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國籍、住所、所認股份及已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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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其為公司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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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其本國依許可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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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中國法令其營業須經許可者,其許可證件之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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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中國營業之業務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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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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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