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2年1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2年12月7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51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6條、第187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7條、第218條、第219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5條、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1條、第252條、第257條、第258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4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07條、第313條、第316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4條、第396條、第398條、第399條、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1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2條、第424條、第428條、第436條;刪除第44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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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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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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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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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發行之股份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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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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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或特別利益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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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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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繳足股款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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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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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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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或第二項申請限期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