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11214006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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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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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誣告他人犯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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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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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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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第八條所列各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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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