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11214006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3545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1. 一、誣告他人犯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2.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3. 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
    4. 四、有第八條所列各項情事。
  2. 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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