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114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176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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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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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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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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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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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取得資安人員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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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取得國際證照,並應於一百一十三年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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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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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自動化理財業務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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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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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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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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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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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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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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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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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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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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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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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所訂之資產管理規模為前一年度各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總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對客戶資產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其契約金額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加總後予以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