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2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2年12月7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51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6條、第187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7條、第218條、第219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5條、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1條、第252條、第257條、第258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4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07條、第313條、第316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4條、第396條、第398條、第399條、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1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2條、第424條、第428條、第436條;刪除第44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之:
    1. 一、公司名稱。
    2.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3. 三、公司債之利率。
    4.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5.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
    6.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7.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8. 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或最低價格。
    9. 九、公司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10.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11. 十一、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12. 十二、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
    13.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14. 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15.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
    16.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
    17. 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
    18. 十八、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19. 十九、董事會之議事錄。
    20. 二十、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 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第十一款所定之年度表冊,於公營事業得以審計機關審定代替之;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
  4.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5. 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轉換股份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為之;其審核標準,由證券管理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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