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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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前述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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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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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並公告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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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派檢舉受理人員或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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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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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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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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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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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訐者,不適用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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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母集團已建立不低於我國規定且不違反我國法規情形者,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得適用母集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