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463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58條、第68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25條之1、第34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原第34條之1遞移至第34條之2(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4613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公司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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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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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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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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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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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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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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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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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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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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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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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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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維護投資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