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2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2年12月7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3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51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6條、第187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0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7條、第218條、第219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5條、第237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1條、第252條、第257條、第258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4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07條、第313條、第316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4條、第396條、第398條、第399條、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1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2條、第424條、第428條、第436條;刪除第44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2.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3.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4.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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