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及第7條附表三;增訂第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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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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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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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以及投資人投資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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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風險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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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該商品風險資訊,並應揭露投資Rule 144A債券之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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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託業應充分考量投資各該商品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特性、風險及投資人屬性,訂定投資人之最低申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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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約定條款明定投資各該商品之比例逾百分之十者,應於帳戶名稱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或證券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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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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