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6條 (進修體系)
-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監察人進修,應由下列單位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
-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
四、董事、監察人參加OECD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