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68758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4條條文,原第4條遞移至第5條,並自111年10月15日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415941號函及同日第11101415944號公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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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有下列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外募發準則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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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本中心終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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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本中心上櫃,經本中心終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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