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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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應給予會員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並送交紀律委員會研討後,得視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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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未於本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放棄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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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會員派代表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