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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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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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涉及服務項目、資格條件、經理績效或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資歷等基本資料,應提示正確及完整資訊供客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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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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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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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對業績及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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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涉及委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