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以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2. 二、不得以減免或優惠之手續費,鼓勵當沖或短線交易。
    3. 三、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手續費廣告中不得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使用「超低」、「超優」、「法人級」、「意想不到」或與其字義相當之比較級用語,應載明合理且具體之說明。
    4. 四、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期貨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性之評估、軟體之適法性審查、權利義務之告知、簽核之層級及糾紛之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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