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下稱業務廣告活動),應慎重考慮業務廣告活動之宣傳資料(下稱廣告宣傳資料)對於金融消費者之影響,以免誤導金融消費者之判斷力,並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期貨交易市場之考量,遵守下列原則:
    1. 一、應致力充實期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2. 二、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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