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期貨業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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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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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傳單、信函、海報、廣告稿、新聞稿、簡報、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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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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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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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電子看板、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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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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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