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期貨商電子憑證交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1001687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49736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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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過期或被註銷時,投資人(交易人)應重新申請憑證;證券商(期貨商)應採用第二點交付憑證時之驗證機制,確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