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97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2條文,並自發文日起3個月後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1460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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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者,不得對特定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