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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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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製作監視報告,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犯罪情事,應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應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每月彙整執行市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於每月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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