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33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7330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8次聯席會通過) |
所有條文
-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交所當沖交易前,應對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人)審查其資格條件,交易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
一、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
二、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