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30120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7點,並自111年9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59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上市前保證金公告作業
  1.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9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個營業日前公告保證金。上市前本公司將依本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並辦理市場公告事項。
  2. ‧NasdaqR、Nasdaq-100R與Nasdaq-100IndexR為Nasdaq集團之商標,臺灣期貨交易所(本公司)係經授權使用。Nasdaq集團並未移轉與本公司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以下稱本商品)相關描述之合法性或適當性。本商品並非由Nasdaq集團贊助、背書、銷售或推廣。Nasdaq集團不對本商品進行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富時國際有限公司(FTSE)與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TIP)擁有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本指數)有關之所有權利,對本指數或相關資料數據之任何錯誤或遺漏等,不負擔任何責任。相關免責聲明詳見:https://www.taifex.com.tw/cht/2/e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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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前揭免責聲明以本公司英文網站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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