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30120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7點,並自111年9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59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契約組合部位保證金計收方式
-
(一)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商品類期貨契約。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同標的期貨、賣出買權
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 1口TX可與1至4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2. 1口MTX可與1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3. 1口TE可與1至4口TEO形成組合部位。
4. 1口TF可與1至4口TFO形成組合部位。
5. 1口TGF可與1至2口TGO形成組合部位。
6. 2口ZEF可與1口TEO形成組合部位。
7. 1口ZFF可與1口TFO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同標的期貨、賣出賣權
-
(二)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 註
買進一口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
收取一口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
-
(三)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 註
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買權
收取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賣權
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買權
收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賣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