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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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理事就會員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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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長自會員理事中指定最多不超過三人之副理事長,且其中一人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代表,派任後提報理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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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自現任副理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若無副理事長可代理時,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指定一人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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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依規定解任或辭任時,副理事長同時卸任,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方式補選之,補足原定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