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2034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10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4條遞移為第11條至第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核准解散或撤銷營業許可時,得申請發還所繳存本基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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