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2034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10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4條遞移為第11條至第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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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委託委員一人代理,因故不能委託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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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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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就前條第四款第二、三目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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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推選之委員對與本證券商有前條第四款處理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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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與列席人員就開會程序中所討論之相關事項,不得無故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