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2034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10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4條遞移為第11條至第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繳存本基金。
  2. 本公司基於對市場之監督及管理,應提列特別結算基金新台幣十億元以配合本基金運作,其管理事項,依主管機關及本辦法規定。
  3. 本公司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應將所提存賠償準備金超過新台幣十億元-之部分繼續提列特別結算基金,繼續提列部分以新台幣二十億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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