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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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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2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之4、第4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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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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