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
    1. 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2.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3. 三、營業計畫書:
      1. (一)組織架構、職掌分工及軟硬體配置。
      2. (二)各項經營之業務項目。
      3. (三)各項業務作業程序或規範。
      4.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
      5. (五)會計處理作業制度。
      6. (六)預定經理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7. (七)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4. 四、董事會議事錄。
    5.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6. 六、證券商許可證照。
    7. 七、證券商資格條件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8. 八、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3. 證券商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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