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2544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609號函同意備查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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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交易檢視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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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服務事業應強化銷售予經第三條評估後屬弱勢高齡客戶之高風險商品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如建立交易前控管(由業務人員以外員工執行交易或經高階主管核准或以電腦系統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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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弱勢高齡客戶,係指經第三條評估後,具弱點之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係指依本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基金適合度政策:期貨信託基金客戶分類及期貨信託基金風險分類標準所歸類之高風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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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應與高齡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握高齡客戶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並與高齡客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高齡客戶資料表內容,作為未來交易決定之參考,並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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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於弱勢高齡客戶從事金融商品交易,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交易後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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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風險基金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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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高風險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契約或單筆新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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