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7條 (罰則(六))
  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者。
    2.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所為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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