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2條 (罰則(二)收賄)
  1.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前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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