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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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條 (交易所賠償準備金之提存與交割結算基金優先受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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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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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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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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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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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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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受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