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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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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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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條
(股票之申請上市)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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