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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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應訂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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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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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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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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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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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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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賣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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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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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買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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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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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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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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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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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