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32條 (交割結算基金與交易經手費用之繳交與訂定標準)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2.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3.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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