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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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交易所董、監事之選任,董事會及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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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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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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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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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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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