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76條 (承銷契約應載事項)
  1. 證券承銷商承銷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1.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之姓名。
    2. 二、包銷或代銷之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 三、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或申報生效之年、月、日。
    4. 四、承銷期間之起訖日期。
    5. 五、承銷付款日期及方式。
    6. 六、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計算及支付日期。
    7. 七、包銷之方式、包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認購方法,或代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退還方法。
    8. 八、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事項。
  2. 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應指定一承銷商為主辦承銷商,其共同契約之內容,除適用前項之規定外,並應訂明主辦承銷商與其他共同承銷商承銷比例及其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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