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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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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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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限期開業與展期)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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