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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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證券業務、證券商兼營之限制、例外與轉投資他證券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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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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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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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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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商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