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8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13675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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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核如發現有下列事項應即迅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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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應列為平時管理或例外管理之受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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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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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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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依異常或缺失事項處以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違約金,但對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善,如再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次各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至改善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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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