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8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13675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核項目。但因特定監理目的,得調整相關查核項目:
    1.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2.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3. 三、資金貸與他人。
    4.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5.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6. 六、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2.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1. 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3.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4.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