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5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8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13675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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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分之二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實地查核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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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