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業務員登錄作業須知」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179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0662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7次聯席會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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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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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期貨經紀(含專營、兼營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跨業行銷時)、期貨交易輔助人(簡稱IB)、自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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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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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買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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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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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涉及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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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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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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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戶人員:從事受託買賣及開戶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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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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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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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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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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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交易(簡稱IB代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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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期貨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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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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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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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廣、招攬、出版、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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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期貨經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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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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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廣、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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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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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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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決定(含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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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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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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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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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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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經營管理-基金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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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經營管理-其它與基金管理相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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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交易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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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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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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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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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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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上述登錄之業務員除有專任或不得兼辦之規定者外,餘得兼辦募集銷售業務,無須重覆登錄。但應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損害其權益情事,並於內部控制制度載明相關規範及防範措施;並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職前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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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槓桿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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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分析、商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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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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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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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槓桿交易商其他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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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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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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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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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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