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16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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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不予認可;已認可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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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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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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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四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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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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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發行認購(售)權證而有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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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一年內未能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相關規定辦理,且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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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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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前條規定,或其申報事項經評估對其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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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權益糾紛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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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事實證明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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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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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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