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17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3614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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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交易檢視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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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應強化銷售予經第三條評估後屬弱勢高齡金融消費者從事高風險商品交易之檢視或確認機制,如建立交易前控管(由業務人員以外員工執行交易或經高階主管核准或以電腦系統控管)及交易後回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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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司於弱勢高齡金融消費者從事金融商品交易,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交易後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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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風險基金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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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高風險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契約或單筆新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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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弱勢高齡金融消費者,係指經第三條評估後,具弱點之高齡金融消費者;高風險商品係指會員公司依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及「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所歸類之高風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