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170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13614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1條 (目的及依據)
-
為強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訂定本準則。
-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如已依各業別相關法令或其同業公會所定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