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7條、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9條、第16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1.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2.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3.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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