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7條、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第146條之1至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9條、第16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2.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回上方